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36条至第41条,按由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将这些情形分为三类:
一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为:劳动者动议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动议协商一致;
二是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为:预告解除、即时解除;
三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为: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
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而不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主观意志决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1条、第22条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13条,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
二是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
三是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
四是其他。
具体情形及有无经济补偿如下图:
二者的具体区别如下图:
为什么先是解除?
因为在公司正式解散之前,公司的主体仍然存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仍在履行期限之内,此时公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动议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
公告中公司提出将“提供高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方案”。
为什么又是终止?
当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将会依《公司法》的程序进行解散,当公司解散时,也即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消失,公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在公告中强调“支付法定标准的补偿金”。
两相比较就会发现,劳动者认可协商一致解除,将会得到更高的经济补偿,不同意的话,最终只能获得法定的经济补偿。
所以,从劳动者角度考虑,反正最终是保不住工作,在合法范围内获得更多经济利益是比较好的选择。